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贾连丰与杨帅、辽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丰,杨帅,辽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贾连丰,男。委托代理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帅,男。被告:辽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22号。负责人:赵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颖,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中段。负责人:杨晨,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羽,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青年街65号。负责人:王明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丰与被告杨帅、辽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连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巴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