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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丽与陈再喜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陈再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吴丽,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重庆市南川市河图乡虎头村*组人,住濮阳县王称堌乡三合村。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再喜,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王称堌乡三合村。原告吴丽诉被告陈再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决定再给被告陈再喜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