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同才与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才,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陈同才,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良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才诉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同才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同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陈同才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佳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