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兴连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连,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27-1号申请人陈兴连,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生,保山市龙陵县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1985年8月30日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陈兴连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东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陈兴连发现被执行人张晓东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颜立航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