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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兴连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连,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27-1号申请人陈兴连,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生,保山市龙陵县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1985年8月30日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陈兴连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东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陈兴连发现被执行人张晓东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颜立航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