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子军、许长梅与邵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军,许长梅,邵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潘子军,居民。原告许长梅。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广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子军、许长梅与被告邵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子军、许长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子军、许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潘子军、许长梅负担。审 判 长 朱加荣代理审判员 史伟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