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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子军、许长梅与邵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军,许长梅,邵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潘子军,居民。原告许长梅。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广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子军、许长梅与被告邵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子军、许长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子军、许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潘子军、许长梅负担。审 判 长  朱加荣代理审判员  史伟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