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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36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启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英,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启斌,刘兰菊,李家盛,陈启银,谢培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63-19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英。被执行人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4层1405房。法定代表人陈启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启斌。被执行人刘兰菊。被执行人李家盛。被执行人陈启银。被执行人谢培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3)青执字第363-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启银名下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信号里39号承天阁1501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启银名下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信号里39号承天阁150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