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翁泽华,王美玲,翁雪娜,邵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玉立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50670。。被执行人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75263。。被执行人翁泽华,男,1945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46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被执行人翁雪娜,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邵俊杰,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翁泽华、王美玲、翁雪娜、邵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翁泽华、王美玲、翁雪娜、邵俊杰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8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