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5441号原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607室。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凤强,男,1983年5月2日出生。被告张新京,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同城公司)与被告张新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八同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