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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百成与陈佰丰、石瑞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成,陈佰丰,石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陈百成,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陈佰丰,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石瑞雪,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百成与被执行人陈佰丰、石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佰丰、石瑞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