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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海霞申请执行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王超英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70382-X。住址:简阳市东溪镇万古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超英,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田军,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资仲案字03号调解书,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王超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王超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林和王超英所有、位于海南省万宁市石梅湾旅游度假区购买E99号房屋一套,第一次拍卖已流拍,对财产的处置时间可能较长,双方也在协商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查封的财产处置成功,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及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