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诚、黄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诚,黄静,陈维录,李月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官,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诚。被告黄静。被告:陈维录。被告:李月莲。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诚、黄静、陈维录、李月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必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诚、黄静、陈维录、李月莲同意庭外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免收。审判员 蓝必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荣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