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曾某、梁某乙等与梁某丙、梁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曾某,居民。原告梁某乙,居民。被告梁某丙,农民。被告梁某丁,农民。被告梁某戊,农民。被告梁某甲。法定监护人李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梁某乙与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甲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在2014年已以同一诉讼已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梁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950元,由原告曾某、梁某乙负担。审判员 钟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璐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