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孟红与薛兴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红,薛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孟红被执行人:薛兴松上列当事人因租赁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