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赵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金亚,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晨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亚、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1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07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12月17日在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在离婚后支付给原告20万元,现在双方已离婚2个多月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支付给原告20万元,并要求分割在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即:冀C8D1**小汽车(约价值15万),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支付给原告20万元,依法分割小汽车的价值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称:我通过秦皇岛市二手车市场调查,被告已将小汽车卖了14万并过户,所以查不到车辆的登记信息。我现在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只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冀C8D1**小汽车,要求被告支付给我共同财产折款7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在颍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办理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支付给原告20万元;4、欠条复印件、证明各1份,证明离婚时被告承诺给原告20万元;5、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查询单1份,证明未查询到冀C8D1**小型汽车信息。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20万元钱已经支付给原告了,分三次给15万元,剩下的5万元因为是原告哥借我们5万元,原告哥把这5万元还给原告了。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假的,因为我已支付20万元,欠条被我女儿撕了。原告讲的小汽车的情况是事实,因为我们还有债务,原告提出分割车辆的话,我就要求财产重新分配。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1份,张某甲称:原、被告是我父、母亲,父母离婚后一星期左右父亲给母亲5万元,元旦期间又给母亲5万元,春节回家前又给母亲5万元,我二舅在父母离婚前借父母5万元,离婚后我二舅说把钱还给母亲了。父亲给母亲打的欠条是我向母亲的朋友要的,欠条放我这当时说谁都不给,后来父亲把钱给清了,我就把欠条撕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在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在离婚后支付给原告20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冀C8D1**北京现代牌小汽车1辆,被告已以14万元价格出卖。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被告提供的证据1,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处理共同财产中的冀C8D1**北京现代牌小汽车,现被告已将小汽车以14万元价格出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共同财产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共同财产折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1725元,被告张某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华族(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