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春连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春连,于春艳,于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36号申请人于春连,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宋绪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春艳,女,193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于春晓,男,193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于春艳的委托代理人)于春光,男,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于春连、于春艳、于春晓、于春光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春连、于春艳、于春晓、于春光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于洪度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朱杲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政字第0208030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4120303号】,由甲方于春连继承,归甲方于春连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