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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邵仙与郑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邵仙,郑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邵仙,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喜,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刘邵仙因与被上诉人郑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邵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邵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吴瑞雪代理审判员  邱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青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