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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诉被告张志宏、张明全、殷泽富、焦志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张志宏,张明全,殷泽富,焦志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组村民。诉讼代表人焦志炳,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诉讼代表人焦立春,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万冬,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宏,男,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张明全(系被告张志宏之父),男,生于1940年1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殷泽富,男,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焦志建,男,生于1970年6月28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樊恩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诉被告张志宏、张明全、殷泽富、焦志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3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立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