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诉被告张志宏、张明全、殷泽富、焦志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张志宏,张明全,殷泽富,焦志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组村民。诉讼代表人焦志炳,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诉讼代表人焦立春,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万冬,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宏,男,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张明全(系被告张志宏之父),男,生于1940年1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殷泽富,男,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焦志建,男,生于1970年6月28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樊恩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诉被告张志宏、张明全、殷泽富、焦志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3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五组村民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立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