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猛元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猛元,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猛元,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辉,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廖猛元因与被申请人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猛元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4年6月9日,我到张辉所承包的彩钢瓦、钢结构做焊工,当时约定每天工资200元,一共工作了17天,共计3400元。在工作完成后,经我多次催要张辉只给了我1885元,剩余报酬至今未给付。法院不应采纳张辉的说法,将工作天数及工资数额进行错误计算。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廖猛元对其提供劳动时间及报酬计算方法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廖猛元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廖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猛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