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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祥生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徐立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本,诸暨市祥生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祥生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均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立本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立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徐立本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立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85元,依法减半收取4692.5元,由上诉人徐立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