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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巩立东、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汉族,1961年6月27日生,农民,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升,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巩立东,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1972年3月7日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巩立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巩立东、王晓丽(2014)永民执字第8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