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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