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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东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淑惠与张贝贝、曾淑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惠,张贝贝,曾淑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199号原告刘淑惠,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贝贝,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淑娟,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淑惠与被告张贝贝、曾淑娟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贝贝、曾淑娟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贝贝、曾淑娟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云凯代理审判员  马浩洁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