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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化工染料经营部与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化工染料经营部,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41号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化工染料经营部。代表人:邵金才。委托代理人:范慧慧。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卫剑。委托代理人:胡元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化工染料经营部诉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化工染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化工染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财金��工染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解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