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马新浩与马新浩、刘恒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马新浩,刘恒仁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6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树军。委托代理人许东海。被告马新浩。被告刘恒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新浩、刘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恒仁已经死亡、被告马新浩在徐州彭城监狱服刑,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