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宣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芳宣告黄权贵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青海法宣字第39号申请人:周芳,女,汉族,住址: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朱金柱,荣成市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周芳要求宣告黄权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黄权贵,男,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系“鲁荣渔2859”号渔船船员。申请人周芳与黄权贵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7时许,“鲁荣渔2859”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沉没,船上船员黄权贵落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黄权贵。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黄权贵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02月03日发出寻找黄权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权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权贵在“鲁荣渔2859”号渔船沉没时落水失踪。且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黄权贵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权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