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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吉喆、吉占年、保定兰宇工业锅炉烟气治理中心金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喆,吉占年,保定蓝宇工业锅炉烟气治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喆,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吉占年,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保定蓝宇工业锅炉烟气治理中心,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法定代表人吉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喆、吉占年、保定兰宇工业锅炉烟气治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喆、吉占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名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