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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6月8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8日,青海省化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经双方离婚纠纷,经村委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虎育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冶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