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远、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一中读书期间相识,2004年读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难以化解,致使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子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高中读书期间相识,2003年高中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于高中读书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年××月××日在东营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马某,已经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共同经营好家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冷静处理,应能使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和好。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兴江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