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林华与林贵全、胡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林贵全,胡艳,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林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林贵全,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胡艳,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张继成,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贵全、胡艳、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华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437315元;本案受理费205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18028.83元由被执行人林贵全、胡艳、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贵全、胡艳、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911.83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林贵全、胡艳、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