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钢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莱芜市迎新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莱芜市迎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高家庄村。负责人:董宁,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莱芜市迎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南仓峪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钢商初字第307、306、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莱芜市迎新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芜市迎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被查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48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光 亮审判员 张 恒 贵审判员 卢 生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蕾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