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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小兵、李儿则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兵,李儿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2号被申请人张小兵,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临县林家坪镇薛家圪台村人。被申请人李儿则,男,1994年4月2日生,汉族,临县湍水镇霍家墕村。。本院在执行张小兵、李儿则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兵、李儿则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2014)尧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立即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