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德雄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419号罪犯周德雄,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刑罚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5日、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986号、(2013)成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210分。另查明,罪犯周德雄被判处罚金10万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德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