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国伟、王英辉、李国平、张昊然、于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280号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伟、王英辉、李国平、张昊然、于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赵国伟、王英辉、李国平、张昊然、于德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立军于2015年4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国伟交付法院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