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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国伟、王英辉、李国平、张昊然、于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280号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伟、王英辉、李国平、张昊然、于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赵国伟、王英辉、李国平、张昊然、于德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立军于2015年4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国伟交付法院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