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何某某、深圳市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何某某,深圳市某某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12万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363号,本案执行费15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5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