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姜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4574-2。法定代表人张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松,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霏,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