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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春军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军,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冯春军,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张文,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冯春军诉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14)奉执字第4849号一案应收的执行款项80,468.4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磊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杰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