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顺亮与李培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亮,李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张顺亮,男。被执行人李培源,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灵民一初字第18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培源所有的位于灵宝市阳平镇徐家营选矿厂的生产设备及设施。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培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培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培源所有的灵宝市阳平镇徐家营选矿厂的生产设备及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