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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艳辉诉被告郭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辉,郭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244-1号原告程艳辉。被告郭海亮。原告程艳辉诉被告郭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郭海亮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梁爱花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25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房产一套为原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爱花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25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郭海亮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