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祺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祺民初字第18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理事长。被告聂小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聂小平下落不明,且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通知,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