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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臧滨与王忠华、王跃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滨,王忠华,王跃冰,张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臧滨,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忠华,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跃冰,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宝国,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滨与被告王忠华、王跃冰、张宝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忠华、王跃冰、张宝国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臧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忠华、王跃冰、张宝国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延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