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31号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贤平。被告: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黄陂区六指街甘棠大道125号。法定代表人:涂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自己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175万元银行存款做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