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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玉强、郑汝彬与郑汝彬、林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强,郑汝彬,林萍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郑玉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雪萍,居民。被告郑汝彬,居民。被告林萍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强与被告郑汝彬、林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强自愿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玉强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