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玉强、郑汝彬与郑汝彬、林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强,郑汝彬,林萍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郑玉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雪萍,居民。被告郑汝彬,居民。被告林萍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强与被告郑汝彬、林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强自愿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玉强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