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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香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香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中心大楼5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吴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丽宏,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香华,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香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龙岩市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上熠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子 烟   ( 代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