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曾某兰与陈某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兰,陈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58号原告曾某兰,女,197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陈某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兰诉被告陈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兰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