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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曾某兰与陈某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兰,陈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58号原告曾某兰,女,197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陈某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兰诉被告陈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兰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