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荣淑红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淑红,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荣淑红,女,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浩,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荣淑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500元,由被执行人孙浩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已给付2000元,余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区南岗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