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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娟与被告宋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宋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小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答辩状,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疾病治疗费6万元;(5)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但书面辩称:因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一年多于2006年10月12日在星子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9月19日生儿子取名宋某某,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从2015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于2015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分居时间短,有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本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小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