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志宁与杨波、XX勇、赵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宁,杨波,XX勇,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25-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宁,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杨波,男。被执行人XX勇,男。被执行人赵丹,男,职工。本院在执行陈志宁与杨波、XX勇、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34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陈志宁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志宁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7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执行费9440元。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万元本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波于2015年4月1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陈志宁偿还剩余本金44万元,利息待本金清偿时一并结算(利息计算方式按照生效文书确定);二、每月从被执行人杨波的工资中扣除3000元;三、被执行人杨波保证随叫随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执字第00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