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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小丹与李亚辉、徐玲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丹,李亚辉,徐玲敏,漯河金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付小丹。委托代理人黄雯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亚辉。被执行人徐玲敏。被执行人漯河金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林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倩。原告付小丹诉被告李亚辉、徐玲敏、漯河金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小丹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5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亚辉、徐玲敏、漯河金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