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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向玉彬与何锡银、黄自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玉彬,何锡银,黄自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72号原告向玉彬,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尚公,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锡银,男,生于1962年10月6日,汉族,务农。被告黄自容,女,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彬诉被告何锡银、黄自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锡银、黄自容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锡银、黄自容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启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