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毛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商都东大门对面,因其经营的快餐店与鲍某夫妇经营鸡蛋饼店之间的地界问题,与鲍某夫妇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毛某与鲍某相互扭打。在扭打过��中,致鲍某受伤,被告人毛某亦受伤。经法医鉴定,鲍某外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0%,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毛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商都东大门对面经营快餐店,因地界问题与在其隔壁经营鸡蛋饼店的鲍某(分案处理)夫妇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毛某与鲍某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被告人毛某及鲍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鲍某外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0%,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与鲍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相关赔偿款,取得了鲍某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鲍某的陈述,证明:其和其老公谢某在商都东门口对面租了一块地方卖鸡蛋饼,在其隔壁有一对30多岁的夫妻是经营快餐店的。因这家快餐店的人经常要把杂物放在两家店中间的墙墩上,占用其一方的地方。2015年3月30日晚上,其老公把那个墙墩拆掉了。第二天下午一点多,开快餐店的夫妻叫来了他们的房东,房东让其一方和对方将墙分为一人一半,并劝双方不要吵了。对方的老婆用手指着其老公跟其老公吵架,其当时在做鸡蛋饼,后其就过去和她吵了起来,对方那个女的一把抓住其���部的衣服把其甩了一下,其摔倒在地上时,用手托了一下地,手受了伤。对方那个女的因穿着高跟鞋,也跟着其倒在地上,并压在其的身上,其在下面用脚乱蹬。当时,其两人还互扯头发,其的左小臂也被对方咬了一口,后有人过来劝架,把其两人拉开,其从地上爬起来觉得左手很痛,对方那个女的腿也受伤了。接着,有人报了警,后警察就来了。当天下午,其去医院诊治,医生说其的左手骨折了。2.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其老婆毛某两人在慈溪市商都东大门对面开快餐店的。2015年3月31日早上,其到店后发现其店门口与隔壁鸡蛋饼店之间的墙墩不见了,双方为此争执了几句。到了下午1点多,其老婆把房东叫了过来,让他帮忙为双方划界限,其老婆与对方卖鸡蛋饼店的老公争吵了几句,后对方开鸡蛋饼店的老婆冲过来与其老婆发生扭打,两人互扯头发并都��在地上,房东和路人过来劝架,把其老婆和对方分开,其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过来后,其老婆坐在地上说脚受伤了,对方开鸡蛋饼店的老婆说她手受伤了,后两人均被120车送往了医院。当时,只有两个女的发生扭打,其他人都没有动手,她们两人倒地后具体是怎么扭打的,其没有看清。听其老婆说,她的左腿被对方踢了一脚。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其老婆鲍某两人在慈溪市商都东大门对面开鸡蛋饼店的。2015年3月31日下午1点多,其与开快餐店的老婆因店面之间的墙墩发生了争执。后开快餐店的老婆过来与其老婆发生争吵并扭打,两人互扯头发并都倒在地上,对方那个女的倒地时压在其老婆上面。后来,有旁人过来把两人拉开,两个女的都坐在地上,对方那个女的报了警。在警察过来后,双方都说自己受伤了,后两人均被120车送往了医院。4.证人励某尚��证言,证明:其是慈溪市商都东大门开快餐店店铺的房东。2015年3月31日下午1点多,因为开快餐店一方的老婆打电话对其说,快餐店外面的墙墩被隔壁卖鸡蛋饼店的一方拆掉了,让其过去为两家划界线。其到那里后,两家因为墙墩拆掉之事发生了争吵,后开快餐店一方的老婆与卖鸡蛋饼店的一方老婆两人发生扭打,双方互扯头发并都倒在地上,其去劝架,但双方不肯放手。后来,开快餐店一方的老公打电话报警了,两个女人也都放开了手,并一直坐在地上。等110警车来之后,其就回家了。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1点多,其在慈溪市商都东大门附近收垃圾时,看到开快餐店一方的老婆与开点心店一方的老婆两人发生争吵并扭打,两个女的互扯头发并都倒在地上,开快餐店一方的老婆力气大,她把开点心店一方的老婆摔倒在地上,旁边的人说不要打了,那两个女的打了一会就不打了。后来,警察和救护车都来了。开快餐店一方的女的说她腿受伤了,开点心店一方的女的说她手受伤了。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鉴定书及照片、病历资料,证明:经法医学鉴定,鲍某外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0%,此伤构成轻伤二级。7.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与鲍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相关赔偿款,取得了鲍某的谅解。8.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毛某的到案经过情况。9.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毛某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毛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和其老公洪某是在慈溪市商都东大门对面开快餐店的,鲍某和她老公在其店隔壁卖鸡蛋饼。2015年3月31日早上,其发现其店门口与鲍某店之间的一个墙墩不见了,对方也承认墙墩是他们敲掉的,双方因此吵了几句。下午1点多,其把房东叫了过来,想让他为双方划条界线。其在和房东说话时,鲍某的老公过来,双方有点吵了起来。后鲍某也过来了,她过来后就抓住其的双臂,其也还手了,并抓住她的头发,对方也抓住了其的头发,其两人拉扯了一会后,都倒在地上,鲍某是脸朝上躺在地上的,其穿着高跟鞋和短裙,当时没有躺在地上,人是半蹲着的,双方还是互相拉着对方的头发,其也站不起来,鲍某躺在地上用脚朝其乱踢,其中一脚朝其肚子踢过来,其身子转了一下,就踢到了其左膝盖附近,其蹲不住了就坐倒在地上。后其两人都松手了,旁人也过来把其两人劝开。过了一会,警察过来了。其从地上爬起来觉得左膝盖部位很痛。另外,其的右膝盖也因皮肤擦伤出血了,对方当时也受了伤,后其和对方都被送到医院去了。经医院诊断,其左侧胫骨平台塌陷,后做了手术。被告人毛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毛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